4月13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教育局獲悉,根據國家、自治區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相關規定,烏魯木齊市教育局公布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負面清單,涉及食品安全責任落實、食品安全、招標與采購、食堂膳食經費管理等4方面問題。
廣大市民如有發現涉及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在工作日(10:30—13:30;15:30—19:30)內撥打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烏魯木齊市教育局
0991-2956000
米東區教育局
0991-3305206、3301379
經開區(頭屯河區)教育局
0991-3773019
高新區(新市區)教育局
0991-3673780、3831496
天山區教育局
0991-8879287
沙依巴克區教育局
0991-4506863、4598573
水磨溝區教育局
0991-4684726、4684711
達坂城區教育局
0991-5919122
烏魯木齊縣教育局
0991-5923171
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
負面清單
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方面
1. 學校(幼兒園)校長(園長)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中玩忽職守、失職失責。
2. 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中玩忽職守、失職失責。
食品安全方面
3. 食堂選址距離垃圾堆(場)、污水池、糞坑、旱廁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5米。
4. 嚴禁無食品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
5. 嚴禁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 食品處理區內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妝,工作時,不得佩戴飾物。
7. 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食品處理區。
8. 貯存的食品和物品離墻、離地,距離墻壁和地面均不得小于10cm。
9. 食品處理區所有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庫房門的擋鼠板(金屬材質)不得低于60cm,門縫隙不得大于6mm。
10. 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和換氣窗外加裝的防蟲篩網不得小于16目。
11. 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水口安裝的箅子(金屬材料)縫隙間距或網眼不得大于10mm。
12. 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3. 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14. 烹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與原材料不得混合存放。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15.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
16. 校外配餐企業配送的熱食成品的保存溫度不得低于60℃。
17. 嚴禁未在“互聯網+明廚亮灶”智能監管下開展各項操作。
18. 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留樣量不得少于125克,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不得少于48小時。
19. 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
20. 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不得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招標與采購方面
21. 學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購金額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采用非競爭性采購方式采購大宗食材。不得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之外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直接指定供應商進行采購。
22. 不得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大宗食材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23. 不得圍標串標、弄虛作假,以及出現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投標、優親厚友、收受回扣等行為。
24. 不得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25.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6. 采購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27. 供應商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供應商不得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供應商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食堂膳食經費管理方面
28. 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不得違反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規定。
29. 中小學自主經營食堂財務管理不得違反“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規定。
30. 享受財政校園膳食經費補助政策(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農村學前幼兒伙食費、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寄宿生生活補助)的中小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31. 食堂收取的伙食費不得由家委會、膳食委員會、餐飲公司、承包方等任何集體或個人收取,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開設的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取,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公款私存。
32.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收取的伙食費,主管部門、學校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伙食費資金,不得向承包方收取租金或管理費用,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
33. 校領導以及教職工不得免費陪餐,擠占學生伙食費。
34. 學校食堂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不得由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UK)等。
35. 通過銀行賬戶轉賬付款時,收款人與發票銷售方名稱一致,不得通過采購員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付給供應商。
36. 不得將財政供養人員的職工薪酬及非食堂工作人員的職工薪酬納入食堂核算。
37. 不得虛列成本,如非食堂提供伙食活動所必需的各項材料。
38. 學校食堂不得設立“小金庫”或公款私存。不得將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將預收的伙食費直接計入收入。不得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
編輯:馬媛
一審:梁丹丹
二審:伏曉嵐
三審: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