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AF001-2210-2024-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發布機構 | 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3-12 14:48:24 |
發文單位 | 人民政府辦公室 | 名 稱 | 關于開展水磨溝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
文 號 | 水政辦〔2024〕9號 | 主題詞 | 開展 水磨溝區 四次 全國文物普查 查的 的通知 |
水政辦〔2024〕9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部、委、辦、局,各科級事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自治區、市工作安排,充分掌握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進一步加強我區文物保護工作,根據《關于開展烏魯木齊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烏政辦〔2024〕7號)文件精神,于2024年3月起全面開展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工作目標。建立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及大數據庫,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范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普查范圍及工作內容
(一)普查范圍
水磨溝區轄區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復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工作內容
1. 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復查和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以街道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復查,重點確認復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做好信息采集與填報。
2. 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對于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依法調查,并將情況上報至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對于新發現文物,由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上級文物部門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后,由區政府向社會公布。
3.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并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時間安排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24年3月—2024年4月,建立普查機構,確定技術標準和采集軟件,組織專干參加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試點培訓班。
第二階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以街道為基本單元,開展實地文物調查,對轄區內已登記文物保護情況和新發現文物情況進行摸底,形成文物保護清單。
第三階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依法認定、登記并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并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報上級單位并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水磨溝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協調工作機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普查總體方案,不作為我區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后自動撤銷。
(二)促進工作落實。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作為文物普查工作的牽頭單位,做好普查組織實施與統籌協調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經費事項由區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事項,由區財政局、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事項,由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區委宣傳部、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摸排轄區內新發現的文物并及時上報事項,由各街道和區文化體育和旅局負責和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三)確保經費保障。普查所需經費按照自治區《關于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根據普查年度資金需求,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予以保障。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加強隊伍建設。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強化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協調工作機制名單成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2024年3月7日